近日,中国福建马尾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4 年 4 月,男子隋某在某平台上与男子叶某取得联系,提出想要购买虚拟货币。叶某同意后,隋某当天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叶某支付了 1.8 万元。叶某按每份虚拟货币 7.6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隋某出售,成交总数量为 2368.42 份虚拟货币。此后,双方因购买虚拟货币问题产生纠纷,隋某将叶某诉至马尾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 1.8 万元。 近日,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隋某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叶某投资虚拟货币进行理财,其行为不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隋某自行承担。隋某要求叶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1.8 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很多人被虚拟货币所谓的『高收益』诱惑,却忽视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提高风险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稳健的投资渠道,切勿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这一「法律红线边缘的危险游戏」。(BlockBea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