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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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显示,为落实中美经贸磋商成果,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UTC+8),将停止实施《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2号》中对原产于美国部分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同时,自同一时间起,对《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中相关加征关税措施进行调整,在未来一年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但保留10%的加征关税税率。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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