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李沧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比特币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熟人注册虚拟货币钱包时获取助记词,分多次转走 107 枚比特币,按当前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超 5千万元。张某某辩称为「保护性接管」,但检方查明其将被盗比特币经多个交易平台转移并兑换为人民币 66 万元。李沧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0 年9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检察官认为比特币具经济价值,符合刑法中「财物」特征,可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