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引流人员刑责,主犯获刑 13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虚拟货币结算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例,明确电信网络诈骗中引流人员构成诈骗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案件被告人协助境外诈骗组织开展引流活动致被害人被骗 234 万余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取决于其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形成犯意联络及稳定协作分工。司法实践应综合考量引流人员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获利方式及异常行为,区分一般网络服务与诈骗共谋行为。